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

关于合并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06-25 13:29:18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防空事务中心,枣庄市高新区国土住建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工作要点》(鲁建审改字〔2021〕4号)改革意见,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落实方案的通知》(枣政发﹝2021﹞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施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流程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为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凡申报验收备案手续合并办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报时同步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相关申报材料,统一填写《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含人防、消防、档案)》(详见附件1),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表申请”。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承诺在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城建档案验收材料,即可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或移交证明(告知承诺),可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含人防)的机构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含人防)。

二、精简审批环节

建设单位应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系统(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http://zzzwfw.sd.gov.cn/zz/public/index,通过网站底部“枣庄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并登入,以下简称工改系统)申请验收备案合并办理,上传相关的申请材料,也可持相关材料至各级市民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进行现场申请或帮办上传。

综合受理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验收备案申请后,应立即通过工改系统分发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部门受理意见,凡在相关工作中已经收取的材料、产生的审批结果、批复,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综合窗口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由综合窗口统一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验收备案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验收备案意见,申请的单项验收备案意见全部为“通过”,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即为通过,出具验收备案意见通知书并上传至工改系统,由综合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三、压缩审批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办理后时限为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各区(市)可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相关合法性认可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现存在失信、未兑现承诺等违规行为的,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

各相关监管部门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公平公开、协同共治的监管原则,对已办理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的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建设单位承诺书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审管分离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含人防、消防、档案)

      2.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意见书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相关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