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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专栏|案例普法——业主共有部分区域停车收益归业主共有

作者: 来自: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5-21 16:50:00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共有部分区域停车收益归业主共有

【案件详情】福州市仓山区的某小区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地下室停车位167个以及业委会后期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若干。2005年8月起,开发商委托Y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含车辆的停放管理,室外每辆机动车每月60元,地下室车库每辆每月70元。2018年3月,小区业委会成立。2019年1月14日,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Y物业公司,次日Y物业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Y物业公司返还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撤场之日期间,案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包括规划的442个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其中,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


Y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进行停车管理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Y物业公司辩称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Y物业公司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共计34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Y物业公司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仓山法院三级法官刘培玲: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小区地面车位虽经建筑规划,但并无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有关于地面车位权属的约定,地面车位实际是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生活需要;且地面车位不能办理独立产权,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因此,我们认定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基于该车位所产生的收益即停车费亦应归业主共有,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扣除25%的经营管理费用,向业委会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340余万元。





案件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供稿:唐永祥

审核:王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