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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专栏|案例普法——老旧小区装电梯业主不必全同意

作者: 来自:人民日报 时间:2026-05-14 17:00:00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老旧小区装电梯

业主不必全同意

【案情】重庆市某区有一个老旧小区,共有业主56户。为了便利出行,周某等50户业主向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增设电梯规划许可。很快,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把关于该小区增设电梯的公示、加装电梯示意图等在小区的宣传栏张贴公示。


公示期间,小区业主刘某提出了异议,异议的理由包括增设电梯会产生噪声,影响采光、影响消防等等。于是,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请周某等与有异议的业主也就是刘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能向该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们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加装电梯的规划申请就无法通过。


周某等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这一复函,并责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规划许可。


【说法】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对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全体业主一致同意。而本案中,小区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远远大于这个比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有利于改善业主居住生活条件,也有利于提升老旧住宅的价值,符合民法典“物尽其用”的精神实质。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业主协商一致,从事实上终止了行政许可程序,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这一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民以居为安。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落实民法典物权编关于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方面的规定,与有关部门一起,通过协商、调整等方式达成共识,化解矛盾,保障了群众安居,促进了邻里和谐。



案例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