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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导则》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1-07 08:52:24

为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导向作用,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推广转化,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要求全面评价科技成果的“五元价值”(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并建立健全分类评价体系。

2022年,山东省获批开展全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和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两项国家试点。省科技厅明确提出,科技成果评价应重点解决好“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等关键问题。同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2〕99号),提出构建多维度、差异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12月,省科技厅发布《山东省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指引(试行)》(鲁科字〔2022〕178号),为省直相关部门制定行业评价规定提供依据。

2023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试行)》,为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提供技术指导,也为山东省制定本地化评价机制提供重要参考。

二、主要内容

《导则》共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组织、评价程序、评价方式、结果与追溯等7章和3个附录。主要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评什么”,界定评价对象与价值导向。首先,明确了《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次,将评价成果科学划分为软科学类、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类以及应用工程类共四类,强调分类评价。第三,确立了以“五元价值”为核心的综合评价导向,要求评价工作必须紧扣行业科技创新规律和特点。特别指出,鼓励符合评价条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成果评价,推动研究从结题走向转化应用。

(二)明确“谁来评”,规范评价实施主体。《导则》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提出了明确要求。评价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工作条件、专家库和规范的工作制度,其中咨询服务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评价专家则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具备良好信誉和客观公正的履职能力,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确保评价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明确“怎么评”,细化评价程序与评价方式。规定了评价工作需经过评价受理、评价实施、编制证书和评价归档四个基本程序。强调评价材料应真实、完整反映成果的成熟度、创新性和市场价值。在评价实施时,要求根据成果类别突出评价重点,并优先选用“小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评价结论将对成果的技术水平作出确定,一般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等。

(四)明确“怎么用”,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与追溯管理。建立了结果登记与应用机制。要求评价机构在评价结束后90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纳入省级科技成果库,实现成果资源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明确登记的评价证书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通用性,为成果的推广、转化和认可提供了依据。同时,《导则》还规定了相关追溯要求,以保障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着力推动《导则》的贯彻实施,强化政策指导,确保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在全省有效、有序落地,全面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的质量和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