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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枣庄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认定处理办法》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02-22 09:53:32


近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枣住建字〔2021〕2号,ZZCR-2021-0180002)印发,自2021年2月20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背景、出台目的、决策依据、重要举措等情况介绍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出台目的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结多年来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经验和做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枣庄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认定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房屋认定办法》)。《房屋认定办法》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促进征收行为和谐有序。

二、决策依据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

三、重要举措

《房屋认定办法》共十二条,从房屋征收认定处理分工、认定标准、未登记房屋认定程序、有效期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重点如下:

(一)房屋征收认定处理分工: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当协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审批服务、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和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

(二)认定标准:

1.被征收房屋具有相关审批材料,基本具备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要件的;

2.被征收人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已建成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

3.其他应当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认定的情形。

(三)未登记房屋认定程序:

1.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证据,提请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未登记房屋予以认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2.认定意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3.被征收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限内向区(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重新予以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将认定意见送达被征收人。

(四)有效期。自2021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