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政策的延续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于2020年7月28日起实施。
一、出台文件的必要性
印发《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应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根据征收项目需要,就项目概况、评估范围、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数量、评估期限等向评估机构发出报名通知;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同一标准。《办法》有利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也为惩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二、出台文件过程
根据省、市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了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先后学习和研究了周边地市的经验和做法,召集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举行政策座谈会并多次征求意见,之后形成《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初稿),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正式印发,有效期为5年。
三、出台文件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对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应遵循程序、如何进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
(二)对选定评估机构的方式做了规定。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三)明确了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同时书面告知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项目出资人应将评估委托费划拨到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评估机构。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7日。2015年7月6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枣住建房字〔2015〕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