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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

作者: 来自: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0-05-25 16:17:59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枣住建房字〔2020〕24号),于2020年5月21日起实施。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出台《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对拟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开发时序、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公建配套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全面落实绿色建筑与住宅性能认定、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目标任务,引领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发展;确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管理体制和基本模式,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理顺项目开发涉及部门的权责关系,保护相关部门、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开发项目土地出让、规划、开发建设、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有关政策措施,有利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也为惩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市住建局2019年机构改革环境下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组织科室骨干成立起草小组,多次召开会议,通过查看项目现场、座谈交流等方式,充分听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属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建议,深入分析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现状,尤其是党建、幼儿园、社区养老、5G、快递等配套政策要求。在学习借鉴周边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枣庄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程序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监管科、节能科技与勘察设计科、城市建设科、住宅与房地产业科、政策法规科,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物业服务科、城市更新科、城市供热科、城市燃气科、建筑节能科、政策法规科相关科室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后,经住房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审签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四大部分,包括适用范围、一般规定、开发程序、其他要求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实施、管理、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让地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工作。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规定流程和具体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后,应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并申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的通知》(枣住建房字﹝2019﹞61号)的要求,认真及时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定期查验和现场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对拟开发建设地块,向市委组织部及教育、公安、民政、卫健、水务、工信、能源、供电、邮政等相关部门征求开发建设条件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能,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

(三)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计划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确定后,应编制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项目宗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竣工和同时交付使用,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四)明确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违反《办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