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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作者:guoshemin 来自: 时间:2016-12-14 00:00:00

  一、《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2014年4月,我市出台了《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枣住建工字〔2014〕19号),2016年5月,原暂行办法有效期已到,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有必要修改和重新出台《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二、《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枣住建工字〔2016〕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等法律和行政规章,并借鉴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由枣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起草,征求了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局、市质监站、市招标办、造价咨询企业等多家单位的意见建议,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文发文程序,由局工程科、办公室和政策法规科进行了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签发。
  三、《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竣工的建筑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发包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须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供《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并列入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情况将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个人信用档案挂钩,并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考核的依据之一。
  《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共20条,较暂行办法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删除暂行办法第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单位的注册造价员(造价工程师)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应由具有审核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竣工结算书应盖有发承包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和盖章。委托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单位公章、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和盖章。编制和审核人员应签字并加盖造价员、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二、删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