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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作者:guoshemin 来自: 时间:2016-06-09 00:00:00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1年5月我市出台了《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枣住建房字〔2011〕2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于公平、公正、客观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纠纷,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2014年11月,《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2015年5月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策对房屋征收评估和鉴定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原办法与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部分内容不完全一致,为促进我市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开展,有必要修改和重新出台《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
  市征收办法出台后,我们积极做好配套文件的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先后学习和研究了多个地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房屋征收调研和考核的机会细化办法内容。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并借鉴外地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原房屋征收政策以及工作实际制定的。办法由枣庄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起草,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文发文程序,由局房产科、办公室和政策法规科进行了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签发。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0条,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组成、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的内容、程序和结论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较原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修改了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办法第三条规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2、完善了鉴定工作程序,增加了对评估报告的审核内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家委员会应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3、按照省条例明确了评估报告鉴定结果的处理方式。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