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化考核办法》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3年4月我市出台了《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枣住建房字〔2013〕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并连续三年按照该办法对我市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了考核。
2015年5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策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程序和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原办法有效期已到,为促进我市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开展,有必要修改和重新出台《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化考核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
市征收办法出台后,我们积极做好配套文件的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先后学习和研究了多个地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房屋征收调研和考核的机会细化办法内容。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并借鉴外地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原房屋征收政策以及工作实际制定的。办法由枣庄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起草,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文发文程序,由局房产科、办公室和政策法规科进行了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签发。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9条,从房屋征收与补偿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和考核时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较原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按照省条例调整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部分的考核内容,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情况设置为5分,其中房屋征收现场必须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每缺少一项扣1分。(房屋征收范围、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和选择情况、最低面积补偿、分户的初评结果、分户补偿情况)。
2.按照《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修改了对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情况的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情况设置为9分,其中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没有经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认定或出具的法律文书,给予补偿安置的每项扣3分。
3.新设置了“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开展情况”,将考核工作与征收部门的业绩结合起来,办法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规定:当年实施房屋征收项目面积在5万平方米或500户以上的6分,3万平方米或300户以上的4分,1万平方米或100户以上的2分;当年回迁安置500户及以上的得4分,300户及以上的得2分,但截至考核时延期半年以上未回迁户超过500户的,该项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