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住建字〔2021〕25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枣庄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公安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各区(市)支行、税务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支持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了《枣庄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枣庄市公安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枣庄市交通输局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枣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枣庄监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6日
枣庄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减少资源能源浪费、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7〕8号)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枣庄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枣住建字〔2020〕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且装配率不低于50%的商品房项目和装配式建筑产业。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相关支持政策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申请相关支持政策时,应提交《枣庄市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及技术文件,并出具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进行项目实施的《枣庄市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实施承诺书(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住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评审后出具《枣庄市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专项评审意见》,并予以公示。
第四条 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申请相关支持政策时,要出具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进行项目实施的《枣庄市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实施承诺书(施工单位)》,并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五条 用地保障支持
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
第六条 财税激励支持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的房地产和规模化装配式住宅小区建设,重点支持装配式混凝土、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木结构集成房屋等项目进行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1.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各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部分资金给予本辖区内具有示范意义的工程项目资金奖励、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
3.市级示范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第七条 减轻企业负担
1.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工程质量保证金计数基数扣除预制构件价值部分。
2.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减半缴存、履约保证金减半征收。
3.建设单位办理预售资金监管手续,降低5%资金留存比例(仅限装配式建筑单体)。
4.装配式建筑单体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装配式构件进场并完成一层安装、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经参建各方验收通过后,可以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项目建设的地下建筑(不含地下商业面积)和建筑底层架空层,不计入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面积。
第八条 金融服务支持
给予装配式建筑应用的各个环节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住宅,按照差别化住宅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2.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3.将装配式部品部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第九条 科技服务支持
1.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2.支持企业在关键技术、集成应用及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方面进行科技创新,市科技计划择优扶持。
第十条 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期间,除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等产生扬尘的建设环节外,建设单位持《枣庄市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专项评审意见》,可办理不停工手续。
第十一条 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二条 对土地出让条件中无装配式建筑要求,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住建主管部门申报。符合本细则适用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申请执行支持政策,并统一纳入住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提交专项验收申请,由住建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合格后,出具《枣庄市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标准规范实施项目建设、施工,必须严格践行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承诺,严禁已享受支持政策但未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等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各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已享受支持政策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对全市支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指导。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枣庄市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
2.枣庄市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承诺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3.枣庄市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专项评审意见
4.枣庄市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