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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jianguanju 来自: 时间:2016-08-09 00:00:00



枣住建字〔2016〕35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住建局,各专业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科室:

  2015年以来,全市各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枣政发〔2015〕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取方式,对于改善全市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后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收缴环节,确保应收尽收

  各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执行枣政发〔2015〕5号文件相关规定,严格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各项工作环节。认真统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缴纳协议签订基本情况,掌握涉及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和房产初始登记工作进度,及时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缓缴部分进行催缴,确保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应收尽收。

  二、建立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

  各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要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缴纳协议》签订情况与同级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部门和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对接联系,并指定专人负责。各级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部门和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分别在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产初始登记前,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缴纳协议书》与缴纳收据,及时与同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对接沟通,努力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凡未按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缴纳协议书》规定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建设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初始登记。

  三、落实工作措施,增强责任意识

  各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部门和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推进枣政发〔2015〕5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后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滕州市可根据通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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