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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jianguanju 来自: 时间:2016-08-09 00:00:00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枣住建工字[2016]5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滕州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防治大气污染,深化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围挡墙的安全性能和美观程度,提升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围挡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标准

(一)围挡设置。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须采用硬质围挡且连续设置,城区范围内主要路段工地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不低于1.8m。砌体围挡墙须设置基础,地基应夯实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加强柱和变形缝。人员密集场所须使用轻质围挡,并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城区内主要路段提倡使用设置墙体基础和钢柱的工具式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

(二)围挡美化。围挡墙应进行美化宣传。美化图案要简明、大方、美观,与城市环境相适应,应由专业人员设计和制作,可绘制树木、花草、风景等图案或公益宣传。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可以在建筑施工围挡墙进行企业文化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墙上制作商业性广告,凡是进行公益性广告宣传的围挡,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砌体围挡的内外侧墙面应在抹灰刷白后美化,工具式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应在2根钢柱间装设平均不少于2块经过美化的钢板。

(三)大门口设置。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门头和大门。门头应有企业标志和企业名称,大门宜采用1.5 mm厚的铁板制作,或采取通透式伸缩门。门头和大门的高度、宽度及颜色应于围挡墙和与城市环境相适应。

(四)使用管理。围挡墙不能作为挡土墙,内外不能依墙堆放建筑材料,墙根不得存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宜进行绿化。大门口处须硬化,及时清扫,保持门口卫生。同时,要定期对围挡墙及大门口进行巡查,及时清洁、除锈补漆或更换,确保整齐划一、美观洁净、无歪斜、破损和乱涂乱画等现象。

二、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314-320日):工程各参建单位按照整治标准,对各自项目的围挡墙和大门进行自查,按时整改。

(二)全面排查阶段(321-331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整治标准和要求,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围挡墙进行全面排查,确保达标。

(三)督导提高阶段(41-430日):市住建局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扬尘治理、卫生城创建等工作,对全市城区内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墙进行督导检查,并进行全市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整改。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凡在全市城区内新开工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整治标准设置工地围挡墙和大门。3个月内未竣工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整治标准制定整改方案,整改须在2016331日前完毕。

(二)强化责任。围挡墙要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谁安装、谁负责,搭设完毕后,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检查,签字验收。各部门、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围挡墙的日常使用管理,定期巡查,及时维护,确保围挡墙安全、牢固、美观。凡施工现场围挡墙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三)检查考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墙,是我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措施,将围挡墙的使用管理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凡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标准或时限,对原有围挡墙进行整改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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