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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化考核办法》的通知(ZZCR-2016-0180002)

作者:kaifaban 来自:市开发征收办 时间:2016-06-09 00:00:00

ZZCR-2016-0180002

枣住建房字〔2016〕30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峄城区、台儿庄区征收办:

  现将《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化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化考核办法》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6日 

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化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条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化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总分为100分,包括房屋征收机构设置情况、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等20个具体内容。

  第五条 房屋征收机构设置情况设置为5分,其中房屋征收部门机构设置不健全的扣2分;内设机构不规范,职责不明确的扣3分。

  第六条 专业人员配备情况设置为2分,其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参加省、市房屋征收法规培训的人员未达到人员总数90%的扣1分。

  第七条 政务公开和宣传情况设置为2分,其中未采取适当方式和措施向社会公开和宣传房屋征收政策、业务内容、办事程序、服务电话的每项扣0.5分。

  第八条 制度建设情况设置为2分,其中岗位责任、目标管理、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不完善的每项扣0.5分。

  第九条 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情况设置为5分,其中房屋征收现场必须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每缺少一项扣1分(房屋征收范围、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和选择情况、最低面积补偿、分户的初评结果、分户补偿情况)。

  第十条 房屋征收档案和统计报表情况设置为3分,其中房屋征收档案内容不全、整理不规范的扣1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没有按规定要求签订的扣1分;未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的扣1分。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和信息报送情况设置为4分,其中房屋征收部门年度内未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的扣2分(获得1项的扣1分,2项及以上的不扣分);未向市级主管部门或协会报送信息并采纳的扣2分(每采纳1篇少扣0.5分,4篇及以上不扣分)。

  第十二条 征收房屋相关规划情况设置为16分,其中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每项扣4分。

  第十三条 征收房屋计划情况设置为3分,其中旧城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没有纳入市、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扣3分。

  第十四条 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情况设置为9分,其中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没有经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认定或出具的法律文书,给予补偿安置的每项扣3分。

  第十五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设置为2分,征收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不符合规定的该项不得分。

  第十六条 房屋调查结果公布情况设置为2分,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未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的该项不得分。

  第十七条 制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情况设置为6分,其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补偿依据和补偿标准不明确或内容不全的每项扣2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按规定报政府的扣2分。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情况设置为8分,其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对已征求公众意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进行公示的每项扣2分;房屋征收决定未公告和公告内容不全面的每项扣2分。

  第十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设置为2分,社会稳定风险排查不细致、不彻底,责任不明确、应急预案和维稳措施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的该项不得分。

  第二十条 征收补偿资金情况设置为6分,其中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不到位、未专户存储、未专款专用的每项扣1分;未能保证被征收人按时足额领取补偿金的扣3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信访处理情况设置为9分,其中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未及时、妥善办理的每件扣1分,最高扣4分;发生到国家、省上访的案件每件扣1分,最高扣3分;发生到市上访的案件每件扣0.5分,最高扣2分。

  第二十二条 征收房屋拆除施工情况设置为4分,其中征收房屋在拆除施工中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实行野蛮拆除或采取停水、停电等违规行为的扣2分;拆除施工中未按照规定落实设置围挡、洒水作业、及时清运垃圾和设置车辆清洗设施等扬尘污染治理措施的,每项扣0.5分,共2分。

  第二十三条 本年征收情况设置为6分,其中当年实施房屋征收项目面积在5万平方米或500户以上的6分,4万平方米或400户以上的5分,3万平方米或300户以上的4分,2万平方米或200户以上的3分,1万平方米或100户以上的2分,有项目但不足1万平方米或100户的1分。

  第二十四条 本年安置情况设置为4分,其中当年回迁安置500户及以上的4分,300户及以上的2分,但截至考核时延期半年以上未回迁户超过500户的,该项不得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检查由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文件和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对下列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发生人员死亡的拆房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造成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赴省进京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查处的。

  第二十七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十二月初。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由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布,作为年度评优的依据,并抄送各区(市)政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2013年4月19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枣住建房字[201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