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ZZCR-2015-0180003
枣住建工字[2015]27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工程监理企业:
现将《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1日
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审批效率的通知》(鲁建建字[20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的查验、存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由市级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揽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
不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当于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少于三份);
(二)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三)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任命)书;
(四)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和业务水平认定证书;
外地监理企业应先办理进枣信用信息告知手续。
第七条 监理合同备案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监理合同文本填写规范、齐全、有效;
(二)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符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监理合同的其他内容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八条 监理合同符合备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并在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备案后的合同分别由备案部门、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留存。
第九条 监理合同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受理合同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备案后,监理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包括解除和补充等)或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合同的备案管理,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区(市)统一填写备案汇总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科。在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活动中,将把监理合同备案情况作为企业市场行为评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原《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枣建工字[2009]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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