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枣住建房字[2014]51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住建局(房管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房管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房地产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根据《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枣政发[2009]5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范围
原则上自枣政发[2009]50号文件出台后,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依据工程规划手续确定。
二、强化各级各部门验收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资料查验和现场勘查等初审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免除各专业管理部门的单项验收责任。房管、质量监督、开发征收、城建档案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对各自证明材料负责。
三、简化材料要求
在备案时提交的具体材料要求按照枣政发[2009]50号执行,但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已经提交的相关手续,可以不再提交。水、电、气、暖、物业等其他事项验收证明材料,各区在遵守枣政发[2009]50号文件规定前提下,结合各区实际自行确定。
四、建立闭合管理机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纳入房地产开发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范围的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核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未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足额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开发部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返还。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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