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作者:zhi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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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0-24 00:00:00
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枣建质监字[2014]53号
各区(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站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依据住建部2014年8月25日印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第八条规定,现就实行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出承诺。
二、工程开工前,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1)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2),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标识牌,公开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五、各区(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监督管理,督促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对不履行承诺制度的,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对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工程质量责任信息,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
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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