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枣住建科设字〔2014〕19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房地产开发等单位: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省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14]13号)要求,我市经过积极准备,现已具备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各项条件。经省厅批复同意,由我市自行开展一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为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建局制订了《枣庄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9月10日
枣庄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市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发[2010]11号)及《关于推进我省一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14]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规定(试行)》,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在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经评审可取得一星级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满一年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经评审可取得一星级标志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展我市范围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枣庄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标办),办公室设在市建筑节能和抗震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负责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建枣庄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为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项目评审。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现象。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
2、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全套施工图、相关评价分析报告、与参评项有关的计算和说明等,装订成册一式2份。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
2.设计评价标识阶段需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已进行设计评价标识的只提供评价标识证书),装订成册一式2份;
3.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和省新型墙材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证书等材料,以及必须的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等,装订成册一式2份。
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图纸、技术书、竣工图等,只需提供与绿色建筑评价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绿标办。
第十三条 专业审查。市绿标办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各分项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根据初审情况,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确定是否予以通过。评审结果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并签字认可。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组织核查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经过备案的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统一编号、内容和格式,制作颁发证书和标志,并公告。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证书和标志。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获得评价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扣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识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整改,经核实后符合要求的发还其评价标识。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二十二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违规情况的,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规定(试行)》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附件:1.枣庄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流程
2.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3.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4.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5.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2-5可在山东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网(www.sdjzjn.com)下载。
附件1
枣庄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流程
第一条 【提出申报意向】申报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绿标办提出申报意向。市绿标办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第二条 【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首先将申报材料报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合格后报市绿标办。申报材料包括:
(一)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二份);
(二)评价标识自评报告(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自我评定项目是否符合标准条文,并根据自评结果确定申报星级;
(三)相关证明资料(每类一式两份)。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暖通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其他材料等7类;
(四)以上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档。
第三条 【形式审查】市绿标办对申报单位资质、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补齐。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返还申报资料,并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四条 【专业评价】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市绿标办可组织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价,核实申报单位的自评结果。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条 【专家评审】对形式审查和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绿标办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由7-9名单数专家组成,从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专家评审组依据国家及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确定授予的星级。评审结果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并签字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专家评审组可进行现场考察。
第六条 【公示】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绿标办退还申报材料。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绿标办提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定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书面材料。对有异议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七条 【公告、颁发标识】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公告,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颁发证书(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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