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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地进枣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统计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gongchengke 来自: 时间:2014-04-17 00:00:00
ZZCR-2014-0180002
 
 
 
 
 
枣住建工字[2014]12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外地进枣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统计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类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建字[2013]43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审批效率的通知》(鲁建建字[2014]2号)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对外地进枣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统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4月9日  
外地进枣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统计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枣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信息畅通,及时掌握监理市场动态,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效益,推动建设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枣庄市辖区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进入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地监理企业)。
第三条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全市外地监理企业进枣信用信息统计、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外地监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外地监理企业进枣信用信息统计制度。外地监理企业在枣庄市辖区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履行信用信息告知手续,填报《外地进枣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告知表》和办理《外地进枣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统计手册》(以下简称《告知表》、《统计手册》)后在枣庄市辖区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首次进枣的外地监理企业,承揽监理业务前应到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告知性手续,持《告知表》参加投标或承揽监理业务,在中标或签订监理合同之后15日内,办理《统计手册》。已办理《统计手册》并在我市辖区内继续开展其他工程监理业务的,在中标或签订新监理合同后15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新监理业务的相关信息录入《统计手册》。
第五条 外地监理企业办理《告知表》,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拟承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及相应的执业资格、从业能力等岗位证书;
(四)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或出具的信用证明;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授权证明及联系电话。
第六条 外地监理企业办理《统计手册》,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告知表》;
(二)已承揽监理业务的中标通知书和所签订的监理合同;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证明材料,驻枣工商、税务登记证原件;
(四)外地监理企业需提供进枣人员花名册及其上岗证书原件、人员劳动合同原件;
(五)企业法人对驻枣机构(分公司)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任命文件原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授权证明、联系电话。
第七条 外地监理企业在枣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每家企业只可以设立一个驻枣分支机构(分公司),其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总公司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驻枣机构的技术负责人。
外地监理企业在枣不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企业应出具任命书或授权委托书任命驻枣负责人,负责在枣期间工作联络。
第八条 外地监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贯彻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参加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并根据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的最终评价结果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九条 实行外地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动态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和在行业监管工作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实时记录到《统计手册》,作为信用评价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统计手册》是外地监理企业在枣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的统计档案,是企业信用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不得出借、出租、出让、伪造、买卖。外地监理企业离开枣庄市辖区、不继续在枣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上缴《统计手册》进行注销。
第十一条 在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D级的外地监理企业,注销其《统计手册》,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停其在枣承接新的监理业务,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不予调整,不得在枣承接新的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外地监理企业办理《统计手册》时,提倡其作为临时会员加入枣庄市建设监理协会,签署协会自律公约,遵守公约规定,并同时享有与枣庄市工程监理企业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外地监理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驻枣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统计手册》实行年度统计考核制,统计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份。参加统计考核的外地监理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三)企业法人授权驻枣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等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身份证原件;
(四)已承揽监理业务的中标通知和监理合同;
(五)企业驻枣工商、税务登记证原件;
(六)企业上年度监理业绩报告。
第十五条 外地监理企业年度统计考核时,依据信用信息记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达到信用等级A级或B级标准的,年度统计考核定为合格;达到信用等级C级标准的,年度统计考核定为基本合格,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合格的,年度统计考核定为不合格;达到信用等级D级标准的,年度统计考核定为不合格。
外地监理企业出现《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一票否决情况的,年度统计考核定为不合格,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停其在枣承接新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统计手册》未按期参加年度统计考核或年度统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在枣参加工程监理投标或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对照《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时形成信用信息报送至信用信息统计管理部门,并核查外地监理企业的《统计手册》,对未办理或不符合年度统计考核要求的,应限期补办。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承接监理业务的外地监理企业《统计手册》进行核查,督促外地监理企业完善管理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4年4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原《外地进枣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统计办法》(枣住建工字[2013]5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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