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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

作者:ranreban 来自: 时间:2014-02-25 00:00: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市政(公用、城管)局:

为切实加强燃气管理,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强化燃气安全管理措施,规范燃气经营审批程序,明确工作流程,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全省燃气经营审批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作如下规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报批

(一)提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当地《燃气专项规划》,向具有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的省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燃气建设项目申请,申请报告要明确燃气项目地点位置、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工程计划安排等内容,并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二)项目审批。应由设区市审批的由所在地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向设区市申报并由设区市审批;应由省厅审批的设区市提出意见后报省厅审批。

二、         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地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取得燃气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后,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燃气项目实施主体,也可采取协议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资金、专业人员、气源保障等方面符合经营许可预审条件。

三、         企业资格审核与预审

(一)企业名称核准。被选定的燃气项目实施主体,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新设立燃气企业名称核准。

(二)经营许可预审。具备经营许可预审条件的新设立的燃气经营企业,经项目所在地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向具有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的省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燃气建设项目预审申请,符合预审标准条件的,由具有审批权的省或市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燃气企业经营许可预审通知书”,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预审的企业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经营范围、预审有效期限等事项,经营范围仅限于:燃气工程设施的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等,但不得开展燃气经营活动。

(三)企业设立登记。通过预审的燃气经营企业取得预审文件后,方可持预审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四、燃气项目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一)规划选址定点。燃气企业到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燃气项目规划有关手续。

(二)取得项目用地。燃气企业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燃气项目用地有关手续。

 

(三)办理相关手续。燃气企业依法到当地消防、环保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委托安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依法需要立项的,到发改部门办理立项手续。

(四)项目委托设计。燃气企业依据当地《燃气专项规划》,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对燃气工程项目进行规划设计。

(五)初步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燃气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燃气企业委托设计的燃气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

(六)燃气企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并办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

(七)燃气企业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理,组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

(八)竣工验收备案。燃气企业组织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当邀请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通过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燃气项目经营权的取得

    (一)燃气经营许可权的申报。燃气企业通过燃气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具有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的省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燃气建设项目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标准条件的,由具有审批权的省或市燃气主管部门下发批准文件,并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燃气经营主体资格的确立。燃气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要持《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原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增加燃气经营业务。营业范围变更后,方可开展燃气经营活动。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进行补充完善,为燃气经营企业提高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环境,促进燃气行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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