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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cunzhenke 来自: 时间:2013-11-26 00:00:00
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财政局、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枣庄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9月23日            
 
 
 
 
枣庄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的作用,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根据省政府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第二章  原则、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择优扶持、重点突破,突出特色、有序推进,财政引导、以奖促建,配套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位于新型城镇化示范镇内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新型社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社区道路交通、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社会事业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设施建设等;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主要包括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等;
(四)经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和审批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确定的年度支持方向、重点,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申报实行立项招投标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立项招投标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所在的镇政府或村委会,项目所在区(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项目申报管理部门。
第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农村新型社区详细规划。(2)建设项目能够在一定区域内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3)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各区(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及时确定扶持项目,并将扶持项目材料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备案材料分正文和项目备案汇总表。正文为申请备案的正式文件。各区(市)要于资金下达1个周内,将项目备案材料(含电子版)上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按计划落实资金,按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扶持资金用途,组织项目实施,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消、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所在区(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报账和检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加强指导和督促,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对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设备等,凡使用财政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项目如对外承包建设的,必须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并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单独设置账户,单独核算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区(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项目按时完成。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组织力量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实施单位拿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专项资金,对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要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三年内取消所在区(市)扶持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新型农村社区争取的其他上级专项资金,若其明确有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照上级明确的专项资金用途和管理办法管理使用;若其未明确资金用途和管理办法,则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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