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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

作者:gongchengke 来自: 时间:2012-04-11 00:00:00

枣住建工字[2012]14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专业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枣庄市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备案制度

  一、为规范建筑工程管理,强化在建工程动态监管,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为工程建设运行分析和管理对策制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经研究,决定实行全市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备案制度。
  二、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备案工作。各区(市)和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备案工作。
  三、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备案范围为辖区内所有在建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建设主体信息、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等,备案形式同时使用书面资料备案和电子文档备案两种方式。
  四、市、区(市)和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备案的部门(机构、科室)和责任人,备案资料要经过属地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并经分管负责人签章后方可存档、备查和上报。
  五、已经备案的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应经审核后办理书面变更手续,补充到备案资料中;未履行变更手续的,仍由原备案单位及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实行建筑工程管理信息月报制度。各区(市)形成的信息备案资料(含变更资料)于每月3日前报送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资料要经过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电子资料发送到指定工作邮箱(sdzzgck@163.com)。
  七、建筑工程管理备案信息是市、区(市)工程建设管理和执法检查的基础信息资料,要实现属地所辖工程全覆盖,属地建筑工程备案率和备案信息质量纳入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和评优。未备案工程的管理责任由属地主管部门承担,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从严追究监管责任。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建筑工程管理信息月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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