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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gongchengke 来自: 时间:2011-12-05 00:00:00
枣住建工字〔2011〕32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滕州市建工局,枣庄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监理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保护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监理投标。
外地进枣监理企业在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参加工程监理投标。
第四条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工程相应资金已经到位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投标所需的技术资料;
(四)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企业:
(一)按现行国家取费标准计算,监理服务标的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项目;
(三)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四)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办公楼、医院、图书馆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五)总投资(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一)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监理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委托监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实际未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办不接受该项目的施工招标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监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工程监理招标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算、预算及工程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和组织工程监理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企业诚信等级、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特殊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简历、执业证、业绩及诚信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性质、特点等)、建设单位、招标范围、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投标担保,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三)评标办法;
(四)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资料;
(五)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七)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超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载明对潜在投标人的要求和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的3日以前报送相应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应当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答疑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以前,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延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招标办。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标底和招标控制价的设置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含20%)。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时,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押金。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或者在经济上有利益关系,不得参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投标:
(一)被暂扣资质证书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因不良行为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决定不参加投标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招标人。未书面告知又不参加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际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加盖本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签);
(二)投标人监理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标人诚信等级证明(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开标时间以前6个月内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24个月内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四)投标报价书(加盖本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签);
(五)综合说明;
(六)投标人近三年已完成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表(并附业务手册);
(七)监理大纲(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与工程风险,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策划,工程监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用于本项目的检测、技术装备一览表,合理化建议等);
(八)拟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或培训证复印件、拟担任的职务);
(九)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类似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个人简历(类似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十一)与评标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担保的方式、金额和提交形式,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账户与招标人指定账户之间的银行转账形式,提交与退还的账户应当一致。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监理服务标的额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编制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或低于现行国家取费标准的20%。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中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文件和情况。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和情况或隐瞒相关事实,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公开进行。开标和评标地点应设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二)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读;
(四)宣布评标办法和有关规定;
(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
(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作出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招标人当众拆封并宣读标底或招标控制价;
(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第三十六条  在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阶段:
(一)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和拟投报的项目总监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无法提供有效证件者;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送达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封面、投标报价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并有授权委托书)印签的;
(五)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六)投标文件中的关键内容或数字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七)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
(八)组成的联合体,其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十)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对其评标结果签字确认。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和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认定后,按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处理,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提交投标文件的;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串通投标情形。
招标办发现上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可以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阐明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依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附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招标合同。
第四十五条  招标办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质疑的,招标人可以将经过招标办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实际性内容的其它协议。订立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及执业人员证书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对投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一般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机构的总监,确需更换,应当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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