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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

作者:mashiqi 来自: 时间:2011-09-19 00:00:00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枣政办发[2011]4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
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配建范围与配建比例。
    1、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拟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进行住宅开发的用地,当多层住宅(含多层、高层混合)建筑总量超过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或高层住宅建筑总量超过4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由土地竞得人(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配建不少于6%的保障性住房。
    2凡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除一次性解决改造范围内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外,其多层住宅(含多层、高层混合)建筑总量超过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或高层住宅建筑总量超过4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的,开发企业应配建不少于2%的保障性住房。
    3、具体配建比例及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数量和规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保障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等内容,并在土地出让成交后将上述内容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在首期完成。
   (四)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开发企业无偿移交给市、区(市)政府,由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实物配租,并根据市、区土地收益分成比例确定产权归属。根据产权归属,后续管理工作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五)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和房源。
    1、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不低于国家最低设计标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居室50平方米以内,两居室60平方米以内。
    2、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居住和谐、管理方便和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以栋、单元为单位集中安排,不得分散建设。具体配建面积、套数、套型、坐落位置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开发企业在《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中约定。
    3、所有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其设计、施工及建设标准应与所在商品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标准一致。工程竣工后,开发企业按工程验收程序先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入住条件进行验收,符合入住条件方可移交房屋。
    4、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保修、维护等义务。
    二、优惠政策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责任分工
   (一)规划部门。提供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审核配建面积、配建位置、户型和套数。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新建住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将配建指标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投资机构、配建类型、比例、面积、套数、套型、标准、建成时限、基本生活设施、政府投入资金等。在项目实施前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与开发单位签订配建合同。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投资机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相关事项。商品住房预售审批中,要对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商品住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明确标注。将配建指标落实情况作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纳入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三)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年度用地计划;依据规划指标要求和设计条件,编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让方案,将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竞得者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同时,做好配建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割登记、转让登记和发证工作,协助办理配建住房的房屋移交和产权登记。
   (四)发改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制定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五)财政部门。负责办理配建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市级负总责、区里抓落实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改、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衔接,规范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事项办事程序,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确保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顺利推进。
    滕州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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