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记分标准》的通知
作者:mash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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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19 00:00:00
枣住建房字[2010]35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记分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枣矿集团:
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有效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实物配租房源,根据《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枣政发[2006]44号)和《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枣政办发[2006]8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学习借鉴省内外城市的经验做法,制定了《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记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记分标准
一、 基本要求
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员结构、户口在本辖区年限(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我市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等进行综合计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轮候配租。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并将一层楼房优先安排给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及家庭中有盲人的申请家庭和70周岁以上孤老家庭。
二、计分标准
(一)申请家庭基本分为30分。在此基础上,每一家庭成员增加2分。
(二)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分
1、无房户计10分;
2、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计5分;
3、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辖区年限计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辖区时间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落户满5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增加1年计1分(不满1年不计分),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计分
1、申请家庭每一代计5分。
2、申请家庭为70岁以上孤老的计10分。
(五)家庭成员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计10分。
(六)家庭成员中有残疾证明的,根据残疾等级计分。一级残疾的,计5分;二级残疾的,计4.5分。残疾等级每低一级,少计0.5分,以此类推。
(七)属“三无”家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的家庭)的计10分。
(八)家庭成员中有按市民民政部门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计5分。
(九)革命烈士家属计10分。
(十)家庭成员中有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计5分。
(十一)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低保家庭计5分。
三、 认定依据
(一)户籍认定以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为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其成员因户口落在集体户口中的,以其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为单元,视为单独一户。
(二)城镇低保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资格及时间为准。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以民政部门认定的收入为准。
(四)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证明为准。
(五)残疾证明以残疾人证及其确定的残疾等级为准。
(六)劳动模范以荣誉证书为准。
(七)“三无”家庭以民政部门出具的“三无”家庭证明为准。
(八)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的证明为准。
(九)革命烈士家属以民政部门核发的“革命烈士证”为准。
本计分标准由市住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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