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枣庄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作者:mashiqi 来自: 时间:2011-09-13 00:00:00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建设委员会
枣庄市监察局
               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枣庄市公安局
 
枣民字[2008]79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建设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准确核定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真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现将《枣庄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和完善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 7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07]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其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第四条  家庭低收入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和区(市)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条 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放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是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其他经常性收入,主要指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出售财物收入、借贷收入等。
  1、财产性收入包括:
  ①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②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③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得的个人收入。
  ④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4、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5、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三)区(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因公(工)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六)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或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
  (二)对在职职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乡镇)、区(市)民政局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乡镇)、区(市)民政局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九条 对经营净收入,由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街道(乡镇)、区(市)民政局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乡镇)、区(市)民政局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街道(乡镇)、区(市)民政局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和失业保险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凭确认单位遗属生活补助费作出的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及发放经济补偿金证明材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扶(抚)养费。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街道 (乡镇)、区(市)民政局评估确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街道(乡镇)、区(市)民政局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 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乡镇)、区(市)民政局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乡镇)、区(市)民政局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乡镇)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属性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社区受街道(乡镇)委托,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
  (三)街道(乡镇)对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在《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
  (四)区(市)民政局对经街道(乡镇)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批。作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认定条件。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和社区可根据情况成立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评估认定,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评估小组可由5——7人组成。社区居委会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配合街道(乡镇)、社区等部门的调查,并有义务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调查人员应逐项仔细核对有关材料,并予以留存。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负责人,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进行处理。对申请人家庭成员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申报不真实,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平、公开、有序。
  第二十条  社区、街道(乡镇)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凡举报查实不属于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 月23日起施行。

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