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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mashiqi 来自: 时间:2011-09-13 00:00:00

 

枣庄市财政局文件

枣财综〔2008〕34号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高新区财政局:

    为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枣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枣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6〕44号)、《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7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07〕9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7〕1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市、区(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资金拨付、预决算审核、投资评审、绩效评价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区(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要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情况,参与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的制定,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七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与廉租住房租金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条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一条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已收购的旧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三条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区(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区(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科学、合理地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规定,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市、区(市)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将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财政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区(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财务决算经财政审查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区(市)分别实现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额,分摊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由市财政分配各区(市)。

    第十六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改、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市、区(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对购、改、建廉租住房项目支出,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拨付资金;对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条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部门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经市、区(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公示、核准后,按季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

    第二十条  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财政部门应对拟收购的房屋进行投资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或评估)结果以及批准的年度预算,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收购金额。房屋收购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或个人。

    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财政部门可按不高于项目预算20%的比例拨付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或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合同、进度、质量以及批准的年度预算,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分阶段验收情况或投资评审意见,按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投资评审或中介机构审计前,资金最高拨付至项目预算的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投资评审或审计后,按投资评审或审计结果全额拨付资金。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区(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对已完工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滚存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将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预算执行及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具体报表格式详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评价的有关规定,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报表定期报送制度。各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等部门,于每季终了10日内,将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报表(见附件)及分析说明,连同电子版分别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等部门。年度报表与第四季度报表合并,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

    第二十七条  市、区(市)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及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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