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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3-12 17:05:00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

为持续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等文件确定。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均应当在实施招标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人员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保险)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三)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等。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将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事由向投标人公开。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

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行为

(一)加大违法违规投标行为打击力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运用电子技术手段,仔细筛查、严密严控、狠抓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加大查处力度,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照规定纳入涉事企业信用记录。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价软件编码相同的;

3.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及以上错误一致;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严格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投标人不以中标为目的递交无竞争力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提交企业类似工程、工程奖项等(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公共资源业绩库的业绩、各工程奖项颁发文件及官方网站公布信息)与实际存在较大差距,应参加答辩的放弃答辩,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公示。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一)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也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

(二)提高评标质量。招标人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同时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并撰写评标报告;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关于对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否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等特殊情况,应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理由和结果。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一)规范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38357-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诚信自律经营。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切实履行好招标代理职责。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二)加强招标代理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监管,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加大对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检查力度,贯彻落实《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记入不良信息。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持续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行刑衔接部门联动,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管重罚。畅通异议投诉渠道,公布行政监督部门联系方式,同时利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受理投诉。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联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的沟通联系,确保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维护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秩序。

(三)降低交易成本全面推广保险保函。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要求,严格规范招投标交易担保行为,全面推广保险保函,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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