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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3-04-20 09:16:52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动态核查

(一)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方式迁入资质的省内企业,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准后及时将迁入资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迁入资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迁入资质企业的资质合规性进行动态核查。

(二)拟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迁出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质迁入地行政许可办理要求提供迁出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迁出证明的,企业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拟迁出资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拟迁出资质企业的资质合规性进行动态核查。对于动态核查通过的拟迁出资质企业,经结果公示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同意迁出书面意见。

(三)对于动态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迁入或拟迁出资质企业,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四)迁入资质企业未经资质合规性动态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将该项资质再次重组、合并、分立。

(五)省市县之间有关核查信息、同意跨省迁入迁出的书面意见等均需通过机要邮寄或公文系统传输,不得由企业携带转送。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迁出资质但仍具备其他资质的企业、迁入资质的企业和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4号)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一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检查和动态核查必查名单,重点核查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等。

二、严格资质审批

(一)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将相关事实材料移交执法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在线上线下同步公开许可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等信息,方便企业查询了解,防范企业通过不法中介违规办理或提交虚假材料,给企业经营和信用评价带来风险。

(二)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在资质核准机关发布核查公告之前,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需按照企业资质核定有关要求重新办理。

(三)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申请取得的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若办理重组、合并、分立,需重新核定其工程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需重组、分立的,应当先注销匹配取得的工程监理资质。

(四)企业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4号)申请取得的资质,在资质升级前不得进行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市县(市、区)变更等。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入失信惩戒的企业,不予办理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

三、规范业绩认定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报送正式人员,作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工作的联络员,统筹负责各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信息及核查结果的报送、反馈。联络员报名表(附件)请于2023年3月24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行政许可处张汝雷,电话:0531-82083217,电子邮箱:zhangrulei@shandong.cn;建筑市场监管处张璐,电话:0531-51765157,电子邮箱:zhanglu@shandong.cn;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王晓宏,电话:0531-51765165,电子邮箱:wangxiaohong@shandong.cn;勘察设计处齐宬,电话0531-51765176,邮箱qicheng@shandong.cn。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2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3/3/22/art_122441_10323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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