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在《关于印发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枣政办字〔2021〕50号)基础上,新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5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30日
新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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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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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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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在限期内办理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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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在限期内办理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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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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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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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150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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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150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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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单位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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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单位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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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工前未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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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内容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令第323号)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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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在限期内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1号,2016年9月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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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1号,2016年9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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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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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
在限期内改正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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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在限期内改正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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