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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8-10 17:46:22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国土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局研究制订了《枣庄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应在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和业务活动中,及时整理、归集、填报信用信息,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0日       

  

  

枣庄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等法规、政策文件及我市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行业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的企业包括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本细则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以下统一简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本细则,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评价周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社会影响等情况的评价。

第四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可预期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录入、推送和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和归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七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第八条  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质资格合规信息、业绩质量信息、市场行为信息、新技术应用及奖项信息等内容,对这些内容的评价分别构成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资质资格合规信息。企业和从业人员取得的资质、资格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信息。

(二)业绩质量信息。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成果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制深度及技术政策规定的信息。

(三)市场行为信息。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和按规定开展技术服务、遵守管理政策规定的信息。

(四)新技术应用信息。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或采用新型生产组织方式的信息。

第九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按规定经批准或授权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以及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黑名单”信息: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资格,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的。

(二)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挂证”或者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或推送的信息,以及市本级在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采集的信息,定期进行认定、评价、录入平台或推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由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或推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认定的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推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平台是指省、市设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综合平台。

  

第三章 信用评价、评级和应用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和评价,应对本地和外地的表彰奖励、工程业绩、行政处罚处理等信用信息平等认定,不得设置歧视外地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评价指标,不得设置信用壁垒。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得分由基本信息评价得分、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扣分三部分组成。

在平台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完整、准确、有效的,得基本信息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限值,按照《枣庄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见附件)计算。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按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分类进行。同时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企业,分别评定其勘察信用等级、设计信用等级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从业人员独立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如下:

(一)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限为1年,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其中,表彰奖励类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2年(注明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企业或从业人员的同一项目、行为获得多级表彰奖励的,取最高值加分。

(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限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三)“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自转入之日起1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前20%(含)的;

AA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20%-40%(含)的;

A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40%-60%(含)的;

B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60%-80%(含)的;

C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80%以后的。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勘察设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评级为AAA级、AA级、A级的,列为诚信守法类信用行业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招标投标及政府购买服务、评优评奖等环节予以倾斜,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

(二)信用评级为B级的列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

(三)信用评级为C级的列为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市县监督检查的必查对象,提醒建设单位慎重选用。

(四)被列入“黑名单”的列为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

第十八条  对进入本行政区域不满一个信用评价周期的外地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在注册地依法依规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平等对待,下个周期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配合做好异议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省、市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和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重新发布。

  

附件:枣庄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

  

  

  

  

  

  

  

  

  

  

  

  

附件

  

枣庄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

  

枣庄市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评价,以录入平台或推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的信用信息为有效信息按本计分规则计算信用分值。

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计分由基本信息评价得分、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扣分三部分组成,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限值。

信用类别

分值及说明

适用主体

勘察设计

企业

施工图

审查机构

从业

人员

基本
信息

基准
行为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资质资格等基本信息齐全、真实有效的,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齐全、真实有效的,满分赋分60分。

优良

信息

表彰
奖励

获得国务院、省(部委)、市、区(市)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每次加10、8、6、4分。

获评院士、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省建筑工程大师(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市优秀建筑工程师(工程勘察设计师)荣誉称号,每项加10、8、6、4分。

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一、二、三等奖,每项加10、8、6分;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加8、6、4分;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加6、4、2分。

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或银奖、国家部委(全国行业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加10、8、6、4分。

×

获得泰山杯或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竞赛一、二、三等奖,威海国际建筑设计大奖赛金、银、铜奖,每项加6、4、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2分。

×

获得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竞赛一、二、三等奖,每项加42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

获得省级以上行业协会颁发的其他工程勘察设计类奖项,每项加2分;获得市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其他工程勘察设计类奖项,每项加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新技术应用信息

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课题或试点示范,且通过验收或评估,每项加5、3、1分。

使用BIM技术辅助施工图设计,并交付BIM模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每项加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的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每项加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项目,建筑单体装配率达到规定要求的每项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

公共建筑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以及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每项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

按照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措施进行设计的,且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规定要求的每项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

民用建筑按照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设计,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的,每项加3,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

编制
标准
规范

编制国家级工程勘察设计方面标准或规范,主编单位每项加5分,参编单位(前5家)每项加2分;编制省级勘察设计方面标准或规范,主编单位每项加3分,参编单位(前5家)每项加1分;编制市级勘察设计方面技术标准且获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的,主编单位每项加2分,参编单位(前5家)每项加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企业
管理

通过ISO9000认证的,加5分。

×

不良

信息

黑名单

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扣15分。

处罚
处理

受到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撤销施工图审查资格认定、吊销或撤销注册证书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2分。

受到撤回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资格认定的等行政处理的,每次扣10分。

受到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资格等级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

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

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分。

其他
不良
行为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每次扣5、2、1、0.5分。

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未能在出具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每次扣0.5分。

×

×

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未能在出具审查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告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每次扣1分。

×

×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能对“阳光图审”实施情况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每年年底前报送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每次扣3分。

×

×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或数据严重不实被退回重新申报的,每次扣3分。

×

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责令整改通知单的,每次扣0.5分;在1个自然年内,同一项目累计3次被开具责令整改通知单的,每项目扣3分。

按照规定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出承诺而未履行承诺的,每次扣1分。

提供未盖章图纸资料用于施工的,每次扣1分。

×

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规定开展施工现场服务工作的,每次扣0.5分。

×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获取信用计分的,每次扣4分。

使用未盖章的勘察成果报告作为设计依据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每项目扣1分。

×

在建设管理部门开展的执法活动中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4分。

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及技术政策规定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图审查的,每项目扣2分。

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的,每条文扣0.5分。

不良
社会
影响

因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责任引发质疑、投诉的,每查实一起扣1分。

因勘察设计或图审责任引发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每起扣5分。

注:“√”表示该行为适用某一类型,“×”表示该行为不适用某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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