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直9部门《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枣住建城字〔2020〕36号
关于转发省直9部门《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分局、行政审批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分局、行政审批局: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9部门《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具体适用项目由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规划意见研究确定,市住建、城管、公安、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行业指导工作。
二、优化建设手续。单独新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的地下停车场(库)、地上停车楼(库),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附属商业配套。
三、建立完善补贴和价格政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区(市)发改部门制定,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改造使用ETC收费系统,并给予一定停车收费优惠。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省直9部门《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0〕7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公安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建城建字〔2020〕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有效缓解停车难,省有关部门制定了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应为独立形式,向社会开放。具体适用的公共停车项目,由各市住建(城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住建、城管或当地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
二、完善用地政策。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三、优化建设手续。公共停车项目应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手续,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可按照特种设备类报建,免予办理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机械式停车设备施工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加强安全管理。对按建筑物类报建的,采用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公共停车项目允许配建一定面积的附属商业配套,具体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免除相关税费。各市应根据公告停车设施建设形式和性质,按规定落实国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住建、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完善补贴和价格政策。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支持政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确定,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改造使用ETC收费系统,并给予一定停车收费优惠。(财政、发改、住建、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3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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