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枣建质监字〔2017〕36号
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
“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区(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工程使用“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质监总局、住建部和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自律内控机制,全程管控,责任到人。
(一)严禁使用不合格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建立钢材进场交验台账,对每批进场钢筋检测记录重量、直径和铭牌,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监理单位必须做好旁站监理,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样品真实性负全责,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二)严格钢筋加工过程控制。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加工。施工现场钢筋调直时,不得采用卷扬机进行冷拉调直,禁止采用冷拔方式调直钢筋,严禁超出规范允许的冷拉率张拉。严格实行钢筋加工后检测制度,加工成型钢筋投入使用前,必须再次对钢筋直径、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性能等指标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组织验收。未经检验合格的钢筋,严禁用于工程中。
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钢筋检测管理。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以及部位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钢筋取样和送检。检测机构应按规范要求开展检测工作,据实、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钢筋检测不合格情况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四)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在浇筑混凝土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尤其要加强对冷拉等钢筋加工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现钢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于钢筋委托外加工的,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要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对“瘦身”钢筋的查处力度
各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将施工现场钢筋使用情况作为监督巡查工作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除查阅钢筋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外,应重点抽检现场加工成型的Φ10及以下规格钢筋直径。同时要加大对施工现场使用“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使用“瘦身”钢筋等不合格建筑材料的工地,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严肃处理。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立即对施工现场钢筋使用情况进行自查,于12月1日前将自查报告(纸质版)报工程属地监督机构。各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于12月18日前将检查情况(纸质版)报市质监站。
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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