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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作者:gongchengke 来自: 时间:2011-07-19 00:00:00
枣住建工字[2011]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滕州市建工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职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工程建设实现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重要行政许可制度。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规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区(市)和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履行施工许可管理职责,保证所属区域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现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核管理工作
各区(市)、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核管理工作,要健全制度,完善程序,规范行为,严格管理。
(一)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后,严格审核按规定提供的各项证明文件,对审核情况进行登记,并对施工许可申请表、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建设监理合同和建设资金落实证明资料进行复印留存,逐个工程项目建立施工许可审核档案。
(二)严格执行现场踏勘制度。在接到施工许可办理申请后3日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踏勘,重点核查工程项目与招投标内容是否一致、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现场是否已经基本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是否存在违法开工情况,并做好踏勘情况记录,存档备案。
(三)提高施工许可审核服务质量和效能。对受理的施工许可申请,要在承诺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按时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办理的原因和补正要求。
(四)严格落实施工许可审核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审核、备案、发证工作人员的责任;实行联审的,要切实落实联审各环节的工作衔接,明确责任人员,保证施工许可审核办理工作的严谨性和一致性。
三、加强监督,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区(市)及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建筑市场行为,逐步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或将基础、幕墙、装饰等专业工程通过肢解发包以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确因施工技术原因,需要进行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需办理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暂停建设单位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临时设施外,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施工;已经开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从严进行查处。
(三)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严格审查工程项目开工报审资料,核查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或专业发包工程,监理企业不得签发开工报审表,不得办理施工签字手续;已经开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严处理。
(四)外地入枣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违反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通报其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并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五)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月报制度,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情况的动态监管。各区(市)、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施工许可执法监督工作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表格及资料需经上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上报内容格式由市局统一制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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