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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通知

作者:ranreban 来自:枣住建字〔2010〕66号 时间:2011-05-18 00:00:00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通知
 
枣住建字〔2010〕66号
各区(市)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理顺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营、管理体制,根据2009年5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住宅小区供水、供热、供气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以下简称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仍有部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公用设施建设管理上存在设计不规范、用材不标准、施工质量差、维护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现象,人为降低了公用设施的运行效果、缩短了使用寿命,严重影响了广大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切身利益。理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管理体制,明确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管理主体,是规范公用设施建设行为、提高公用设施建设质量、确保公用设施使用寿命、保证公用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使之更好地服务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专业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用专营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本着“新的不欠账,老的逐年还”的原则,新建和在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直接交由公用专营企业负责建设、维护、经营、管理;既有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维护、经营、管理权回收,保证公用设施正常使用。
  二、理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管理体制
  1、新建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委托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经营许可和资质条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负责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并签订委托合同。公用专营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委托,实施住宅小区相应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工程施  工、设施维护及经营管理,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省、市相应工程预算定额、结算标准及相关费用标准结算,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公用专营企业负责维护、经营、管理。不委托公用专营企业进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管理的住宅项目,公用专营企业可依法拒绝为其提供产品服务。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小区的公用设施建设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在建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尚未进行公用设施建设的,按新建住宅小区的要求进行。
已竣工的公用设施工程,应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用专营企业和设计、监理、质监部门按国家设计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进行联合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公用专营企业签订移交合同,由公用专营企业负责维护、经营、管理;验收不合格,应按标准整改合格后方可签订移交合同。
  尚未竣工的公用设施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立即邀请相应公用专营企业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验收,并参与后续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公用专营企业签订移交合同,交由专业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经营、管理。
  凡未签订移交合同的在建住宅项目,公用专营企业可依法拒绝为其提供产品服务。
  3、既有住宅小区。公用专营企业要逐步回收公用设施维护、经营、管理权。供水设施可随着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逐步回收维护、经营、管理权;供气设施可通过天然气置换逐步理顺维护、经营、管理权;各供热企业要按照市政府关于逐步建立厂、网、站相统一的供热体制的要求,结合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制定住宅小区供热管网及换热站回收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步回收维护、经营、管理权。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1、各区(市)建设局及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管理、质量监督、房地产开发管理、公用行业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各自的分工,规范建设程序,完善各类监管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各监管部门应把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竣工综合验收要件,凡未达到要求的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确认验收合格。
  2、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积极与当地公用专营企业联系办理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管理的相关事宜,确保该项工作的及时、顺利进行。同时要做好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及协调配合工作,并与公用专营企业签订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委托或移交合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报监手续时,应提供与公用专营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等手续。
  3、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专营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搞好协调和沟通,及时签订公用设施委托或移交合同。要建立完善的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要科学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精心施工,确保各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协调有序,按期完成。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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