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己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建字[2009]16号
各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市房管局、市房委办:
为认真落实《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
(一)销售对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市、区(市)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申购条件。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当地城镇户口是指户口所在的区(市)。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实行属地管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在其户口所在区(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跨区域申请购买。
2、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实施住房保障能力较强的区(市)可放宽至3倍以下。
家庭年收入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而调整。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对离异、丧偶人员、一直没有婚嫁的大龄青年及因伤病等原因致贫家庭,允许作为家庭单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如实填写《枣庄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其所在工作单位(无职业者由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区(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房改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逐级审核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
1、申请期限。申请期限为一年,即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领取《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其所在区(市)住房办(房改办)提供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所在单位(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无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通过逐级审核公示后,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申请人持该通知书,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无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住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确权登记。
(四)销售方式。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按照申请、审批先后顺序和摇号销售两种方式办理。
1、按申请顺序销售。当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过于求时,按申请审批的先后顺序销售。
2、摇号销售。当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不应求时,摇号销售。即对取得《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通过摇取通知书上的号码,确定购房资格和选房顺序。
(1)摇号前,通过发布公告或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申购人在何时、何地、携带何种证件参加摇号。
(2)摇号公售活动由市、区(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区(市)房管局组织,在市、区(市)公证处,市、区(市)纪委监察和现场指定2名申购人作为群众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摇号所使用的电脑、摇号程序等均在摇号开始前由公证人员进行查验,确保准确无误。
(3)申购人参加摇号选房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和《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摇号。申购人因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参加,被委托人现场持有申购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经公证人员确认后,视为有效委托。
(4)选房。申购人根据摇号的顺序号(从小到大)进行选房,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申购人所选住房签订售房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5)参加摇号的申购人通过摇号没有取得购房资格的,实行轮候制度,重新办理申购手续,待经济适用住房有房源时,再次参加摇号购房。
(6)对未按规定参加摇号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7)通过摇号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初步核算房屋价格30%的比例交纳预售房首付款,最终价格以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待房屋竣工交付使用,申请人上房时一次性结算。
(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经逐级审核、公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出具证明,可优先一轮摇号选房。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以所购住房办理权属登记时间为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上市转让的须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凭核发的《枣庄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售通知书》上市交易,无《准售通知书》房屋不得上市交易,房屋、土地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2007年6月1日前购买且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交易成交价格2%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6月1日后购买且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交易成交价格10%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属于转让的,政府可优先回购。
(二)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三)已参加福利分房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工矿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和棚户区改造所建住房的销售管理
集资合作建房和棚户区改造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严格按照《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执行,所建住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和回迁安置后仍有剩余的,由市、区(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区(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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