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枣庄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11-01 09:35:00

10月31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枣庄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正高级研究馆员钟家勇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请介绍一下《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新市民住房问题”。2021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住房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成,即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三个层次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2021年11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明确了我市作为省政府确定的城市,要以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结合资源禀赋和需求,合理用好相关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问:《意见》的出台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呢?

答:我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完善了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了我市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多元化的住房需求。

问:《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有什么样的特点?

答:《意见》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等政策文件起草,内容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支持政策、保障措施四项,保障性租赁住房同为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公共租赁住房等相比有其明显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承担的公共服务性质不同,公共租赁住房承担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政府承担保障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属普惠型公共服务性质,社会广泛参与,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

二是保障对象不同,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收入门槛等条件限制;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

三是发展方式不同,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实物房配租和补贴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四是租金标准不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示,依据保障家庭成员数量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社会供应的,租金应当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八折以下,并向社会公示;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进一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