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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10-21 17:12:05

枣住建工字〔2021〕48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区(市)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工作流程在试行期间,如发现问题或存在争议的,请及时向市住建局反馈。

各区(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  直       0632-8665619  邵  谦

滕  州       0632-5577189  王保东

薛城区       0632-4410020  单  颖

山亭区       0632-8829115 刘  强

市中区       0632-3621075  周晓亮

峄城区       0632-7727537  张  凯

台儿庄区     0632-6636135  孙莹莹

枣庄高新区   0632-8693977 杨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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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1日



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一、工作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流程。

二、受理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

三、受理处理时限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所需材料

当事人提供招投标活动材料和证据。

五、程序

(一)受理。在接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后,及时查明与投诉案件有关的情况,3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进行登记并详细记载投诉的有关情况,按要求填写《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调查取证。对受理的案件,立即组建两人以上的调查组展开调查。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如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处理投诉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调査人员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态度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详细记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后,如有差错、遗漏允许补充,最后与记录询问笔录的调査人员一并签字盖章。

(三)提出调解意见。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结束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对投诉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次投诉做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向投诉人进行告知,形成书面材料下发给投诉人,由当事人签收或由承办人员通过制作《送达回证》等方式送达。

(五)存档归卷。投诉处理完毕后,将《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以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片、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六)案件移交。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和情况时,承办单位应及时通过相应的监督平台向工程所在地的相关纪检、公安部门移交案件。

六、监督检查

对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按照各自职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其他

投诉处理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工作流程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责令立即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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