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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03-12 13:17:08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峄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建领域市场秩序,推进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建设,健全住建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手段,促进住建领域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枣庄市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2日     


枣庄市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市住建领域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建领域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评价管理对象是指在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中介市场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活动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安全)检测、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工程档案、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屋测绘、房屋中介、供暖、供气等业务的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定量分析方法,依据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在住建领域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行为信息,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其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枣庄市住建领域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并向省住建厅和市信用管理部门推送我市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的有关信用信息。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市一体化平台开展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和信用档案构成。

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供)、工程项目信息等。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第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在住建领域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等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在住建领域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除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事先书面告知住建领域主体不良信用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住建领域主体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

第十条 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后,被列入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记录包括单位名称(个人姓名)、证件号码、信用行为、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第十二条 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用档案。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交换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一体化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变更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基本信息一般通过与市一体化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关联采集。

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市一体化平台。

第十四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决定或认定不良信用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一体化平台。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推送机制,完善市一体化平台信用信息自动推送功能,将相关信用信息自动逐级推送至省级一体化平台,实现省、市、区信用信息实时互联共享。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并通过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

公开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自不良信用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四)“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4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二)、(三)、(四)项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在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五)国家、省住建主管部门对特定行业的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作出处罚、处理、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信用信息,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市一体化平台,建立完善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评分与等级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开展住建领域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住建领域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入枣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入枣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设置信用壁垒。

第二十四条 对我市新申请资质和首次进入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承揽到业务后纳入我市当年年度信用评价管理考核;未承揽到业务前,其初始信用评价得分为信用评价基本分。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基本分为100分。在一体化平台和相关平台登记注册的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本分。

信用评分实行动态计分,信用评分1年内有效。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资质、资格为证书有效期内)。加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加分。

同一主体获得的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级别表彰、奖励,取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同一主体获得的多项资质、资格,取最高资质、资格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认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扣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扣分。

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被多次处罚、处理的,取最高值扣分。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信用评价按照资质(专业)类别分别评价。本资质(专业)类别内年度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5%(含)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年度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5%-30%(含)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年度信用评价得分排名30%-70%(含)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年度信用评价得分排名70%以后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评价期内被列入黑名单的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企业等级不足1个名额部分可取整为1个名额。

第二十八条 具体评价方式详见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按照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先树优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作为重要指标予以应用。

第三十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信用评价对象,表示在行业中信用评价指标优异,信用度高,实行扶持机制。

(一)减少检查频次;

(二)优先获得政策扶持;

(三)在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

(四)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表扬。

第三十一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信用评价对象,表示在行业中信用评价指标较好,信用度较高,实行扶持机制。

(一)减少检查频次;

(二)在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信用评价对象,表示在行业中信用评价指标一般,信用度一般,实行常规监管。

第三十三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信用评价对象,表示在行业中信用评价指标较低,信用度较差,实行惩戒机制。

(一)增加检查频次;

(二)年度内限制评先树优;

(三)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诫勉约谈;

第三十四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信用评价对象,表示在行业中信用评价指标差,信用度低,实行惩戒机制。

(一)列入枣庄市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黑名单”;

(二)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三)本地企业建议相关部门依法重新审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内限制受理资质资格升级申请。外地企业通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建议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科室(单位)、专人负责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建领域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住建领域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 建立住建领域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住建领域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对于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住建领域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枣庄市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市统一的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标准,督导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建设和运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相关文件拟定、信息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以及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录入及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档 :

枣住建字〔2020〕4号枣庄市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pdf 枣住建字〔2020〕4号枣庄市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