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cunzhenke
来自:市住建局
时间:2013-09-30 00:00:00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民政局
枣住建字〔2013〕72号
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经发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90号)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发〔2013〕5号)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根据各区(市)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危房改造试点任务分配如下:
1、滕州市625户(含2012年度追加380户)。
2、薛城区285户(含2012年度追加150户)。
3、山亭区650户(含2012年度追加280户)。
4、市中区245户(含2012年度追加150户)。
5、峄城区450户(含2012年度追加150户)。
6、台儿庄区362户(含2012年度追加200户)。
7、枣庄高新区55户(含2012年度追加34户)。
(二)工作原则
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后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最贫困、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把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五保、低保等)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3、统筹规划、重点安排原则。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危房改造户的宅基地,按照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推进。
4、农民主体、群众自愿原则。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由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不搞强迫命令,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5万元。
2、五保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2.0万元。
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
4、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4万元。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要认真编制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管理能力、用工量、农户自筹资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省、市及区(市)派驻“第一书记”村为重点,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和村庄。
(二)严格规范工作程序
所有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或残疾证或贫困户证明、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2、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符合条件的,报报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审批公示。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镇),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
5、签订协议。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乡(镇)后,要组织做好乡(镇)(甲方)、村(乙方)、户(丙方)签定危房改造协议,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危房改造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档一份。
6、组织实施。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7、竣工验收。改造住房竣工后,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与,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并向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情况报告。经验收合格后,与补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
(三)合理选择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四)严格执行最低建设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要积极组织编制符合建设标准的农房设计方案,注重为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要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五)加强资金筹措与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要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省、市、区(市)、乡(镇)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区(市)、乡镇级配套补助资金并落实本级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经费。要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做好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有机衔接。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发放,一律通过惠农补贴“一本通”拨付补助对象。补助资金要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的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严格质量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规定,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各区(市)要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定期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七)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要建立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应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内容应包括:系统档案信息表、家庭成员有关身份证件、五保(低保、残疾、贫困)等证明复印件,农户申请、村评议材料、危房鉴定报告、危房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公示、审核审批、协议、技术指导记录、竣工验收、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级要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由政府部分补贴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农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原农户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住房,入住户有能力自建房或死亡后,空出住房重新按程序确定其他补助对象居住,入住户无房屋出租、转让、买卖权。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危房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又是一项殷实的惠民工程、德政工程。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
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年底检查考核。各区(市)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策执行、补助资金及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等情况,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使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宣传报道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困难群众居住安全。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民政局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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