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山东省省级村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9年山东省省级村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2009年山东省省级村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2009年山东省省级村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村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村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农民建设与危房改选及相关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资金由省财政在省直机关级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村镇资金为政府补助性资金,通过补助方式引导各地加大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相关规划编制力度,确保按时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资金补助范围
第四条 村镇资金主要用于对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选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要求、按时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县(市、区)的补助。
第五条 村镇资金补助范围
(一)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主要是对各县(市、区)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进行补助。
(二) 农村住房建设与希望改造规划。主要是对各县(市、区)编制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进行补助.
(三) 农房集中建设改造详细规划.主要是对各县(市、区)编制农房集中建设改造详细规划进行补助
第六条项目要求:
(一)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项目,已经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了相关规划,且已经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 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项目,已经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了相关规划,且已经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 农家集中建设改造详细规划项目,2009年以来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了相关规划,并已经审批实施。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七条 村镇资金采用素法进行分配,不再另行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 村镇资金分配主要根据各市县(市、区)数量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以及三年确保完成的农房建设户数等因素确定,并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
第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镇资金作用情况的监管,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建设厅对各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在截留、坐支、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的,除全部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奖补资格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旅行,《山东省省级小城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8]19号)同时废除。
2009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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