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着手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受理范围、受理条件、不予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处理意见、税费问题的处理、特殊问题的处理7部分内容,并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受理范围为:枣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于2003年8月10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受理条件为: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2、符合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排水,供电、消防等要求;3、土地、房屋权属清晰;4、建筑质量经具有资质的部门确认,质量合格或不属于危房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办理程序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持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部门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补办的相关手续或出具的证明,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发证。
具体处理意见为:1、无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有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或国有土地来源清楚、无争议的房屋。在旧城改造中,被征收人、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凭有关用地文件及相关的缴款收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回迁安置资料或者购房合同等,为被征收人和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房屋,在补办所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研究确认。对虽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房管部门凭确认手续及确权所需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凭证等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1)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原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房管部门凭相关出售资料和住房办批复,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拆迁改造中,安置后剩余房屋按市场价格出售的,凭购房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先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再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3)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交清购房款,因单位未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证,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的,售房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住房办冻结售房单位的售房款后办理批复手续。房管部门凭住房办批复、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个人购房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4)售房单位已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售房款未按规定交至住房办指定账户,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售房单位必须出具具结保证书并书面承诺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房管部门凭具结保证书、书面承诺、住房办的批复手续等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联建房屋。(1)个人购买联建的商品住宅房屋,因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管部门凭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为购房人登记发证;(2)因联建协议分配界定位置不清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若联建各方存在,由联建各方共同绘出房屋分配定位表。房管部门凭房屋分配定位表、购房合同、交款票据和公告为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若联建一方不存在,房管部门凭企业注销手续证明、购房合同、交款票据和公告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房管部门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决定是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房屋安全状况鉴定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出具的房屋安全状况鉴定结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6、征收安置房屋。(1)以征收人名义购买的用于异地安置被征收人的商品房,房管部门凭售房单位的售房资料、征收人的购房合同、安置协议及安置通知单等资料,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在征收前已出售给该房使用人,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征收时征收人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房管部门凭征收安置资料及原产权单位售房证明材料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3)私有房屋在办理转移登记前被征收,征收人与购房人签订征收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房管部门凭有关购房证明及征收安置资料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7、相关归档资料遗失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遗失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查档、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购房合同、征收安置资料等遗失的,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征收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复印存根,并加盖单位印章。房管部门凭上述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该规定的出台为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标志着我市探索出了一条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新思路,必将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市房管局 宋力)
相关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