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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我市《房屋登记办法》开始实施

作者: 来自: 时间:2008-07-04 00:00:00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过去,人们常把房产证比作是房屋的“身份证”,随着新《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在今后房产证已不再是房屋的惟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将成为房屋产权的户籍,且更具权威性和法律效力。这是新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较之以前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最大区别之一,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预告登记等内容,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一房二卖现象的发生,购房者的利益会得到更好地保护。
房屋登记簿效力高于房产证
首次出现在房屋登记中的登记簿,使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惟一合法凭证。此前,房产证一直是房屋的惟一合法凭证,在房屋产权的归属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新实施办法明确了房屋登记簿的核心作用,淡化了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作用,这两者如同身份证和户口档案一样,房产证作为对外证明房屋权属的凭证,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新《办法》第26条规定,当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这就是说房屋登记簿是判断房屋归谁所有以及房屋有关情况的根据,也意味着房屋登记簿的法律效力将高于产权证。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卖”
    过去,“一房二卖、一房多卖”问题是个曾令购房者放心不下和一直困扰购房者的难题。新办法施行以后,只要进行了预告登记,这种状况就会得到彻底改变,购买到“放心房”将真正变为现实。《办法》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也就是说: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抵押等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后面的买卖无效。这在二手房的转让中也可借鉴,只要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到房管部门进行了预告登记,卖方即使以更高价格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也无法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需要特别提醒购买期房的消费者,在签订购买合同后,可以持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进行预告登记,这样就能有效防止一房两卖行为的发生。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将“名正言顺”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一直没有相关规定,各地只能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产登记办法执行。如我市就在学习借鉴省内外其它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枣庄实际,参照国家《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于去年公布施行了《枣庄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峄城区、薛城区进行了先期试点。如今,随着新《办法》的施行,扩大了房屋登记管辖的范围,专设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使得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有规可循,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将更加“名正言顺”。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并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但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也就是说自7月1日以后,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都要进行统一登记,这将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房主可合法取得房屋权利
   此前,未成年房主的房屋登记在我国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新《办法》首次明确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从而确保了未成年房主合法取得房屋权利的权益。
共有房屋将标明“共有”
新办法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7月1日后,共有房屋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将在《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共有字样。如只登记一方名字,则不视为共有财产,登记方单方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
房屋登记办理时限有新规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房屋登记办法》明确了办理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及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办理时限,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登记申请之日起根据申请登记的种类,分别于60个、30个、10个和1个工作日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从而将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审查的时间透明化、制度化,更好的为申请登记人提供高效服务。(李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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