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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04-19 15:35:00

                                                          薛住保办字【2021】1 号    

    根据市住建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 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和提高中等偏下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补 贴标准的实施意见》(枣住建房字〔2021〕13 号)精神,从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我区建立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制度, 现就落实我区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 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条件 具有薛城区户籍或在我区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我区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含工业园区)内以家庭为单 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在城区(含工业园区)租赁住房方式解 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本通知所称家庭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和其未婚子女为主构 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工作地城区(含工业园区):是指东至店韩路,西至蟠龙 - 2 - 河,南至郯薛线,北至山官线以内的薛城区划(不含高新区划)。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阶段性租赁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区财政统筹财 政相关资金予以保障,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符合补贴 发放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专科学历以下的,补 贴标准每月 300 元;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每月 350 元;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以上的,补贴标准每月 400 元。申请人实际承担的房屋租金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 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 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 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以及住房保障 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三、申请要件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薛城区 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申请时,需填报授权书和 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许可证)及房 屋产权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申请人信息,组织入 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录入审核信息表并提出初审意见,于每 - 3 - 季度末月 10 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住房保障部 门。 2、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核确认工作,在公安、民政、人社、税务、公积金管理、不动 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社保、 住房等情况实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公示期 5 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 部门与申请人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五、补贴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区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 付系统支付到被保障人住房租赁补贴个人账户。 

    六、动态管理 被保障人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其租赁住址、婚姻、 人口、住房及就业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对变化情况进行确认, 报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 合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 2 个月保障人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 

    七、资格审查 新就业职工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由区住房保障联席部门公 安、民政、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联合审查。公安部门负 责其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其婚姻状况;财政部门负责资金 筹备及发放;人社部门负责其社保缴纳及就业情况认定;公积 金部门负责其公积金情况的认定;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其在工 - 4 - 作区域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司法部门负责现场核查的公证。信 息比对合格的,进行现场核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被保 障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 放补贴,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对弄虚作假、提供虚 假材料的被保障人及用人单位记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精心安排,严格把关。 

    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徇私舞弊,要确保工 作环节公开、公平、公正,扎实做好该项工作。

     联系咨询电话:448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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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 :

薛城区新就业补贴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