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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通知

作者:guoshemin 来自: 时间:2017-05-11 00:00:00

枣住建房字〔2017〕29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住建(房管)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枣矿集团生活卫生中心: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一直由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审批。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量大幅增长,居民往返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十分不便。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加大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力度,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房屋登记。根据《枣庄市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室字[2016]60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15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属地审批、属地收缴。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继续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承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满5年转让的,由区(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审核审批,属地财政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区(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售通知书》收取土地出让金,办理房屋登记事宜。
  二、严格执行启征时点和缴纳比例。根据《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39号)、《枣庄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枣不动产组字[2017]2号)有关规定:2007年10月1日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承购人按房屋交易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2007年10月1日之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承购人按房屋交易额的10%缴纳土地收益金(已补交的除外),转为完全产权。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纳入住房保障年度考核范围,定期开展检查活动,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各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将审批结果及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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