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枣住建房字〔2016〕31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峄城区、台儿庄区征收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25号的)的规定和要求,为保障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促进依法阳光征收,扎实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本辖区信息公开的实施单位和责任主体。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包括: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项目信息:
1、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同时公布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和举报电话);
2、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
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包括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新旧房屋补偿标准和安置房屋建设标准);
4、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
5、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事项公布;
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情况公布
8、符合最低面积补偿的被征收人公示;
9、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评结果公示;
10、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公布(包括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
1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项目相关信息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信息公开应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在政府部门网站公开;
(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在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修改完善补偿方案后,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在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
(三)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同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或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
(四)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及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
四、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到现场进行说明。
五、被征收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应当依法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于引发矛盾纠纷的房屋征收事件,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同时将事件性质、起因等基本情况报上级部门。
七、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八、各级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机制,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依法及时公开信息,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九、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26日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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