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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mashiqi 来自: 时间:2013-11-20 00:00:00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13〕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须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符合《枣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规定,且满足相关居住和工作年限。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必须符合住房保障各类别相应标准。家庭成员年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家庭成员年收入总和除以家庭成员数。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或现自有产权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中现拥有房屋(含未进行产权登记但已签订购买合同及协议、自建合法的房屋以及已受赠与、继承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房屋等)的建筑面积总和除以申请家庭成员数进行计算。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因救助重大疾病、助学等特殊情形导致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转让的申请户,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申请人及其家庭的书面申请,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就具体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特殊情况急需救助的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 (不含二轮、三轮摩托车;虽有机动车辆,但主要作为谋生工具的,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认定)。
    二、健全审核机制
   (一)规范申请审核程序。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负责相关申请材料受理,居委会(社区)、街道(乡镇)、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逐级审核制度,区(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由街道(乡镇)报送的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资料后,转区(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定核对。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认定后的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进行汇总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二)健全住房保障资格联审制度。住建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对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人社、工商、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单位要按照《枣庄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出具证明,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资格联审机制。
    (三)健全公示制度。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进行房源公示,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限内到属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预登记,属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发放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通知书。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公示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实行年度复审制度,具体复审工作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实施。
  三、规范分配和后续管理
    (一)确定轮候时序。对已领取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通知书的轮候家庭,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配售)家庭轮候顺序。轮候家庭因不接受配租(配售)房源或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或放弃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配售)资格,由其他轮候家庭依次递补。放弃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完善合同内容。根据配租(配售)结果,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组织上房并签订租售合同,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租赁保证金以及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损毁的处罚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在保障性住房使用期间,配租(配售)家庭不得违反规定将其作为经营性用房或谋取利益。
    (三)实施阶梯式租金标准。根据年度复核结果,被保障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又确实无力购房的,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下年度租金收取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60%以上、不足70%的,下年度租金收取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70%以上、不足100%的,下年度租金收取按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价租金的80%缴纳;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应予退出配租房,拒不退出的,按照市场价租金收取,1年后仍不退出的按照市场价租金150%收取。
    (四)严格上市交易。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购买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的规定。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房保障轮候家庭中内部流转。针对部分住户非自身原因造成产权证延迟办理(房屋确权发证时间不满5年)的特殊情况,须提供开发单位证明及购房合同原件,其购房计算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五)加强动态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应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抽查、核查。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将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信息提供给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登记居民房屋产权信息时应先行查询比对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信息,发现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家庭另购其他住房的,应暂停办理产权登记,并及时通知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做出相关处理。
    (六)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住房保障业务管理流程。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基础数据库,实施住房保障网络化审核,加强对住房保障基础数据的动态更新与监管。
    四、完善退出机制
    (一)明确退出条件。配租(配售)家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退出保障性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配租家庭未解除租赁合同,购买、继承、受赠与其他住房或非居住类房屋的;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的;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改正的;对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或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非主动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细化退出程序
    1.保障性住房住户所在物业、居委会、街道(乡镇)、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单位入户调查后填写《已购(租)保障性住房家庭基本情况核查表》。
    2.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向保障性住房住户下发《经济适用住房清退通知书》或《解除廉租住房、公租房租赁合同通知书》。
    3.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物业公司对拟退出住房进行验房,验房合格后收回房屋钥匙,并出具验房证明。
    4.住户提供验房证明并填写《经济适用(廉租、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申请单》报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区(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户相关手续进行审核盖章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经济适用住房住户凭退出申请单到开发单位办理退房相关手续并退回购房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住户到租金缴纳单位退回剩余租金。
    (三)形成清退合力。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媒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对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进行公示。对拒不退出已购、已租保障性住房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通知民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等联审部门,共同做好清退工作。
    五、加强监督管理
    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及后续管理中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要通过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受理群众保障性住房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有关单位或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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