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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标准》的通知

作者:mashiqi 来自: 时间:2011-10-09 00:00:00
 
 
关于印发《枣庄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标准》的通知
 
枣住建房字[2011]41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经研究,特制定《枣庄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凡我市范围内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均按此标准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枣庄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技术标准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公租房)的建设管理,有效提高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廉住房和公租房的建设,是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应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  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  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省、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规划建设标准
 
    第六条  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生活环境宜居、且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七条  廉租房、公租房应设置室内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建设体育休闲设施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宜按每套2.0辆配置;机动车停车率廉租房不低于0.2辆/户,公租房不低于0.5辆/户。
    第八条  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廉租房、公租房,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在旧区改造中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改造后的绿地率不低于规划部门批复的指标。
    第九条  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标准层适用面积系数控制在70%以上。
    第十条  住房户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等要求,满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  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布局合理,每套住房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室内可适当增设壁橱空间。坡屋面不设阁楼。
    第十二条  集中供暖、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齐全。电力、给水采用一户一表系统。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热水。
 
三、建筑设计标准
 
    第十三条  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应设置分户信报箱。
    第十四条  门厅、电梯厅、公共走廊地面铺设防滑地砖,楼梯间等公共部位采用声控节能灯。
    第十五条  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应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路。
    第十六条  户内装修标准:
   (一)居住功能空间及过厅:楼地面水泥砂浆、墙面和顶棚环保涂料、水泥踢脚、底层外窗防盗栏;
   (二)厨房:地面铺装防滑地砖、墙面瓷砖到顶、棚顶pvc扣板或塑钢扣板。厨房配操作台、洗池、节水型龙头、吊柜、吸顶灯,预留排油烟机位置;
   (三)卫生间:地面铺装防滑地砖、墙面瓷砖到顶、顶棚pvc扣板或塑钢扣板。卫生间应配洗面盆、节水型坐便器、暗卫生间安装排气扇,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
   (四)门窗:分户门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安全防盗门,内门采用镶板门或夹板门;窗(含阳台封闭)采用塑钢窗或阻热性铝合金窗,窗玻璃选用满足节能要求的玻璃,并安装纱窗;
   (五)灯具:室内布置节能吸顶灯,并安装开关。
   (六)其他:每户预留通讯、有线、宽带插座,每房间按规范预留电源插座;应预留洗衣机的安装位置,并设置电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设施。
 
四、室外环境
 
    第十七条  应在室外活动场地合理配置经济、适用、安全的休闲设施。
    第十八条  室外绿化应种植适宜当地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植物,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九条  小区内道路应安全便利。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第二十条  室外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小区内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室外照明设施采用太阳能照明。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以上标准为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建设的基本标准,其建设和竣工验收不得低于该标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部位建设标准应一致。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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