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往期回顾 > 住房保障专题 > 政策法规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7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作者:mashiqi 来自: 时间:2011-09-13 00:00:00
 
枣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枣政发[2007]95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7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我市各级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住房解困工作力度,目前全市已全面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各区(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不平衡,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较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大力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市级负总责,区(市)抓落实。
    三、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从2008年起保障范围将由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二)健全保障方式。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物配租房源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解决,即新建一批廉租住房、购买一批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一批现有的公有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所利用的现有公有住房及收购的存量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给排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
    1.市、区(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区(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3.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市、区(市)政府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第二季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对各区(市)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规范廉租住房管理。2007年年底前,各区(市)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办法要于2007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向他人转租。否则,收回其转租的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由市、区(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上一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在保障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等,应由承租家庭自负。对特殊困难的家庭,市、区(市)政府可采取措施予以帮助。
   (五)多渠道增加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区(市),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确有必要的,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供应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保障能力较强的区(市)可放宽至3倍以下;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
    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在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和普通的装修与室外景观环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
   (二)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报省发改、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区(市)政府统一组织,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由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规范运作。
    今后5年,每年竣工城市住房200万平方米左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业集资建房)为15%,约为3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要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作为住宅用地招、拍、挂的条件,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开发建设中按15%比例配建。有条件的区(市),可以采取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变“暗补”为“明补”,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自主选购住房,解决住房困难。
   (三)规范销售程序。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由政府统一组织。市、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透明、公开、公平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程序,并严格执行。申请、审批和公示程序要于2007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市、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的家庭,可以持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轮候排序。
   (四)严格上市交易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2007年6月1日前购买且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交易成交价格(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以市场价格为准)2%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6月1日后购买且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交易成交价格10%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转为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属于转让的,政府可优先回购。
    2.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3.计算起止日期,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日期为准。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区(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作廉租住房房源。
    五、逐步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各区(市)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棚户区住房的破损程度和改造难度,编制棚户区拆迁改造计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要在3年内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棚户区改造应采取政府统一组织、优惠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实施。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区(市)政府批准,可以组织职工采用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户区。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发挥政府、企业、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提升住房使用功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3年内基本完成3万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旧住宅区的整治任务。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坚持政府引导、单位负责,并与维护农民工就业、医疗、子女上学等权益相结合。用工单位作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集体宿舍,以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区(市),农民工住房、集体宿舍建设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完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城市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三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各区(市)政府应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布,确保落实到位。
   (二)编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区(市)要在已开展的居民住房状况调查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于2007年年底前上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作为当前住房解困工作的重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障范围。要按照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供应管理。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继续深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区(市)要认真贯彻上级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严格落实“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枣庄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建设、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地税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加强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指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区(市)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各区(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承担起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牵头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同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合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并对各区(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区(市)政府政绩考核。各区(市)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在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严格监督检查。市建委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区(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区(市),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资金专款专用。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以及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