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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07-16 12:59:34

市中区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

 

根据《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受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或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须具有本地户籍;

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3无住房或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未办理房屋登记的;

2)有自建合法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3)已受赠与、继承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

4)最近1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记录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轿车、货车现值在5万元以上的(只有1辆用作经营谋生车辆除外)

6)自有产权住房被拆迁的;

7)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身家庭。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二、此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房源

此次配租房源共计109套,其中:广济福瑞花园8套;广济二期小区7套;沐兰广场1套;群玉山庄5套;西昌小区3套;永安新型社区4套;安和家园13套;明珠佳苑7套;道南里1套;齐福社区60套。

三、此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全体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件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原件;

3、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

4、其他有关证明。

(二)核实。申请人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送交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居委会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镇街。

(三)初审。镇街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全面审核镇街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名单转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核发《证明信》,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入户调查结果,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计分和排序后,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备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家庭资料进行备案。

(六)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查批准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及排序结果,在《枣庄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七)核准。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配租通知书》;不予核准的通知申请人。

(八)配租选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核准通过的申请家庭,按照排序结果依次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四、此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受理时间、地点

上述办理程序中的(一)至(三)项受理时间为:2019716日至20198月16日;受理地点为:区住房办服务大厅(龙头市场西门向东50米路北);咨询电话:0632-3318805 3687366

201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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